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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规划协会章程

长春市城市规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长春市城市规划协会,其英文名称为:CHANGCHUN CITY PLANN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城市规划行业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城市勘测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密切行业的横向联系,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规划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亚泰大街2900号,邮编:130041。电话:0431-508908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城市规划行业深化改革有关问题,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规划行业在改革与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全行业在科研、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论文,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三)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咨询活动;
(四)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五)建立与国内外城市规划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交流活动;
(六)组织开展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人才培训活动;
(七)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办城市规划设计的评优和资质评审工作;
(九)承办城市规划、城市基础测绘质量验收工作;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城市规划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或对协会自愿提供赞助;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对本行业情况比较了解或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正当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间的联系、沟通;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监督和检查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向理事会报告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实体机构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制。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3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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